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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小华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罪二审获重大改判

时间:2019-05-14 08:37:20 点击:
游小华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罪二审获重大改判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怀化市鹤城区旅游公司、张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湘1202刑179号刑事判决。判决游小华律师的当事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委托我所游小华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对被告人的会见,以及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游律师就一审量刑畸重发表了辩护意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经过审理后,作出(2018)湘12刑终380号判决。
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的一、二、四、六项。
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的第三、五项,即:“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五、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案情回顾:
四名被告人在明知怀化市鹤城旅游公司原先经规划审批通过的玉泉湖度假村项目实际已无法履行。仍然采取由被告人张东接待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人李某某出示批文并查看工程地点,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资金并盖章,被告人王某填写收据的方式,以怀化市鹤城旅游公司的名义编造玉泉湖度假村及玉泉胡旅游接待中心工程,对外招商,多次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骗取他人工程合同信誉金和报名费共计693.5万元,除退还赃款共计156.6万元给相关被害人外,余款均用于该公司的开支、偿还之前骗取的合同信誉金及支付工程介绍人的介绍费等费用。
辩护意见:
辩护人游小华律师围绕案件的事情与理由,对王某某的参与案件的深度,以及所起到的作用发表辩护意见。提出王某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最小,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相悖。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最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由一审判六年,二审改为三年零六个月,减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由四十万改为十五万。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小华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经查,虽王某某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纵观全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要小于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相当,故认定一审判决对王某某的量刑过重,并依法作出决定改判【(2018)湘12刑终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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